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政医管局、职业健康司、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与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关于医疗、社保类的档案管理规范,希望给给位小伙伴一些参考!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社会保险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2.《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卫生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卫生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卫生档案,是指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科研、血站、妇幼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卫生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3.《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档案(以下简称许可档案)管理,更好地为行政许可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许可档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和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在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有效履职和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方面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及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资料等,主要包括基础档案、评价档案、检测档案三大类。

医疗社保类的档案相关规范小编已经梳理完毕,欢迎小伙伴们在后台补充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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