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类档案主管部门为国家民政部,主管基本民生保障,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于民政部与档案局印发的关于民生类的档案管理办法:

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因战、因公、因病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的管理,服务伤残抚恤业务工作,保障伤残抚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审查、审核、审批新办、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和调整残疾等级工作中,以及办理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发放抚恤金工作中形成的,以伤残抚恤人员个人为单位整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民生档案范畴。

3.《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

1.审批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表;有关部门的入户调查表;低保对象的申请书、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4.《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保障受助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档案是指救助管理机构在对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行甄别和实施救助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6.《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档案(以下简称五保档案)是指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审批和供养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分为审核审批类和供养服务类。

五保档案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7.《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具体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业务档案是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应当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业务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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