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档案整理过程中,常会遇到机构改革、撤销或合并单位的文件不知道该怎么处理,不能确定归档单位的,不能确定档案由谁保管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法来收集整理。

(1) 被撤销单位的档案

应向有关档案馆进行移交或由有关主管单位代管;单位被撤销,而又无其他单位代替它的职能时,它的档案,可以立即整理好交到同级综合档案馆,也可以由该单位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代管,然后,由上级主门代行整理和移交给档案馆。

(2) 单位撤销,所属职能分别划归几个单位的档案

原单位形成的档案不得分散,可由其中一个单位代管或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单位被撤销,分离成若干个新单位,原形成的档案不能由这些新单位分别保存,应立即整理好移交档案馆,也可以集中一处,由其中某一新单位代管,将来由该新单位作为原单位的档案进行整理和移交。

(3)一个单位并入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合并为一个新单位的档案

原形成的档案材料应移交合并后的单位代管或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单位并入另一单位,档案可以随同带入,但必须保持原全宗单独保存,不能相互混淆,今后应作为两个单位的档案移交到档案馆。若干个单位被撤销,合并成一个新的单位,该新单位可以同时接收被合并单位的档案,但应分别管理,今后仍作为各自独立单位的档案整体向档案馆移交。

(4) 一个单位内一部分业务或者一个部门划给另一个单位接收的档案

原形成的档案材料不得带入接收单位,如果接收单位需要利用可以在原单位借阅或者复制;单位的若干内部组织机构划归另一单位,或者脱离原单位成为一个新的单位,它在原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属于原单位所有,必须留在原处,不得带走,若确需使用档案,可以借阅或复制,若干业务划出,也应按照机构被划出的方法进行处理。

(5) 单位撤销或者合并时,没有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

可以移交新的单位继续处理,并作为新的单位的档案加以保存;转化为档案的文件必须是办理完毕的,因此 ,原单位没有办毕的文件应由新的实际办毕文件的单位归档保存。

(6) 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的档案

其档案应向主管单位或档案馆移交;这些临时机构,如果是属于党委、政府直接领导 ,执行全局性任务,为期又比较长的,应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档案移交到档案馆保存;或归入有关主机关的档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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